為企業合規改革發展提供實體法支撐
——“企業合規改革視野下刑事實體法的修改與完善”研討會述要
5月8日,由中國政法大學企業合規檢察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主辦的“企業合規改革視野下刑事實體法的修改與完善”研討會在中國政法大學舉行。來自檢察機關、部分高校和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圍繞“企業合規改革與單位刑事責任論的重構”“企業合規改革中刑事法與行政法的銜接”“有效合規體系的建構與考察”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討。
企業合規改革與單位刑事責任理論的重構
對企業合規改革中相關問題的探討需回歸問題的原點,即思考單位犯罪的歸責路徑與模式。對此,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助理彭新林認為,我國傳統單位刑事責任理論是以個人刑事責任為基礎,以個人和單位的聯系為媒介,通過評價單位內部特定自然人的行為和意志來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一元模式,否定單位的獨立意志。二元模式的單位刑事責任理論則將單位的自身因素和企業文化等因素作為認定單位主觀罪過的標準之一,對單位主體進行獨立的歸責評價,在危害結果發生時分別認定單位的刑事責任和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诖?應發揮刑法教義學的邏輯推理、法律解釋和體系化功能,分析企業合規計劃對判斷單位犯罪的不法要素和責任要素的影響,把企業合規與單位刑事責任歸責的改進和完善有機結合起來。
圍繞單位犯罪中單位責任與責任人責任是否應予分離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謝鵬程認為,從犯罪論角度看,若單位事前設置了有效、全面的合規管理體系,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單位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無過錯或過錯輕微,因而可以作為出罪的事由。從定罪論角度看,我國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一般情況下,單位的刑事責任與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是一體的,但某些情況下可以且應當分離。因此,應注意區分單位意志與個人意志,在單位建立了有效合規管理體系的情況下,可考慮僅處罰相關責任人。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國祥指出,企業合規的精髓是國家與企業的共治,不宜將組織體責任理解為單純的組織過錯,如此易混淆企業遵守法律的合規義務與企業制定和實施合規計劃的合規治理義務。若把企業的刑事合規治理作為強制性義務,則企業合規治理就不再是合作共治的產物,這可能會擴大單位犯罪的成立范圍。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時延安認為,對自然人與單位的追訴應當實行雙軌制,但無需對現行刑法規定進行調整。對單位的量刑問題是設計單位合規不起訴實體條件的基礎,應當設立單位犯罪的罪刑階梯:第一是罰金,第二是強制合規,第三是強制托管,第四是強制破產。
企業合規改革中刑事法與行政法的銜接
行刑銜接關系到有效合規計劃的建立與實施,在理論與實踐中具有重要價值。因此,行刑銜接問題既是合規改革中的重點問題,也是難點問題。
對于行刑銜接的對象與方法,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指出,首先要注重程序銜接,可以由檢察機關啟動并主導,邀請主管機關進行全過程協同合作。其次要注重制度銜接,出臺相關解釋,對具體合規管理中的刑法內容與行政法內容進行明確。再次要注重處罰的銜接,在企業合規整改后,對法律秩序的恢復應當通過行政處罰實現。最后要注重與行政規制性監管的銜接,行政規制性監管具有很強的地方特點,合規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在考慮各個地方監管失靈根源的基礎上發揮改進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院長解志勇認為,行政法在企業合規中應有三大適用領域:第一,靜態監管領域。企業在正常發展、日常經營過程中合規職責的履行,很大程度上要以行政法作為基本依據;第二,對于企業違反行政法,但尚未達到犯罪的,需在行政法的語境中作合規處理;第三,有效合規計劃的制定、實施、監管、驗收、評估或合規后的責任承擔都要以行政法律為依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從程序啟動角度提出,要注重多機關共同辦理案件、形成聯合辦案小組,建立合規聯席聽證制度。在合規考察方面,建議明確合規考察的評判標準,行刑機關聯合建立合規標準,強調犯罪風險點的預防,并建議第三方監管只適用于企業規模大、企業犯罪嚴重、企業合規基礎較差等合規整改難度較大的企業。在處理結果方面,注重合規對企業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減免方面的協調、統一,形成合規結果互認的制度。
有效合規體系的建構與考察
合規體系是一種預防犯罪的治理體系,有效性是合規體系發揮預防功能的基礎。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掛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周振杰提出,建立有效合規體系的起點是刑事責任,合法性的基礎主要是刑訴法規定的不起訴制度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終的目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圍繞有效合規計劃的建構方法,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韓軼提出,企業刑事合規以刑事法律風險的防控為基本內涵,以降低刑事犯罪風險為基礎功能,并強調要注重對于數據安全基本風險的防范,從企業整體數據安全的防護管理、企業收集個人數據、企業個人數據控制權的保障、企業數據泄露防控、第三方數據處理的合規、企業數據安全應急管理六個方面建立網絡數據安全刑事合規的體系。
企業合規改革的未來走向
關于未來合規改革的基本方向,山東大學刑事合規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本燦提出,應注重合規提高效率的目的,促進企業的自我報告,同時注重合規改革第三方監管費用承擔方式、將合規標準作為原則性的指引,企業根據指引建立適合自己的合規體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張遠煌認為,我國單位犯罪的治理模式是事后制裁,缺乏企業自我監管,刑事合規為彌補現行企業犯罪規制的缺陷提供了適合的路徑選擇,為此要把握好企業合規的政策定位和價值導向,在刑事立法中引入合規概念,并借助刑事激勵機制充分激發企業自身監管、預防犯罪的內在動力,促進企業自身改革。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則強調了事前合規在合規改革中的重要性。他根據域外合規經驗,總結出事先合規、實體出罪與事后合規、程序出罪兩條合規道路。相較而言,事后合規存在考察期過短、監管人水平參差不齊、部分企業急功近利、行刑銜接困難四方面局限性。事前合規是企業建立的日常性合規體系,制定時間相對寬松,同時可以激發企業的自主性。通過進行風險識別、風險管理,建設專項性合規體系,事前合規可以成為法定的無罪抗辯事由、實體出罪事由。重視事前合規并非否定事后合規,兩種出罪路徑都應以單位獨立意志理論、預防犯罪理論、合規激勵理論、公共利益的考量等四個方面為出發點。
就未來合規改革的完善措施與相關立法修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熊秋紅以如何處理企業自治與社會治理、國家治理的關系等立法爭議問題為基礎,提出刑事訴訟法領域有大、中、小三種引入合規的立法方案,并認為綜合立法時機、立法爭議問題、立法的模式選擇三方面原因,建議刑法與刑訴法最好同時修改,但若考量起訴便宜主義,可先在刑訴法中引入合規。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黎宏認為,有必要在組織體責任論的基礎上,對我國刑法第30條進行深入理解,并將第31條修改為:“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但是在單位制定有妥當的防止該犯罪發生的合規制度,并認真實施的時候,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單位已經切實履行了其合規義務時可以不負刑事責任?!睂⑵髽I履行合規義務作為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定事由。
【來源:正義網新聞】